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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销售退回问题

2019年1-3月发票冲红10万(上年度已经开的发票冲红,是设计费),请问在2018年汇算清缴的时候,营业收入是否要减去十万?
提问者: 用户WlhTeK4L | 433次浏览 | 2019-04-22 16:56

已有2条回答

用户Lx4v8yU3
回答数:5
2020-09-04 15:54

测试一个

用户s83Qcbvl
回答数:0
2019-04-22 17:16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不是调整销售期的收入。 因此不需要调整。 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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