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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提问者: 用户s83Qcbvl | 616次浏览 | 2018-11-28 15:43

已有1条回答

用户HRnaPR09
回答数:0
2018-11-28 16:03

您好!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除视同销售情形外,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应进项税额转出。 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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